工商代办的办事效率高,省时省力,但不要以为找了代办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企业从出生到结束,整个环节如同一个钢筋式的链条。法律风险在这中间就像小铁丝一样,把其中一个环节给连接上。初期连接的时候没什么问题,但后续经过长时间积累,和其它一些外部因素干扰,可能这个链条就会在薄弱环节发生断裂。企业经营也会在这个风险范围之内发生不可预期的风险,后续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公司需要律师保驾护航。因此,
创业首要考虑因素是项目是不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在互联网金融大浪潮下,一批创业者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吸收存款放贷等,注定要失败。做企业不能盲目跟风,必须周全考虑合法性TCG彩票。
通过股东协议明确股东间的权责利,对项目定位、股东分工、股权结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加入及退出机制等事项明确约定,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同心协力运营项目。
企业切忌股权平均分配。团队必须有控股股东,公司的核心(即灵魂创始人)必须拥有决策权,以免由于股权均分而导致丧失决策权。
三条关键的股权比例线%的持股比例相当于绝对控制权、近似于100%的权力。掌握绝对控制权的股东可以主导修改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变更主要经营项目以及其它重大决策。然而,三分之二应当含本数,即,绝对控制线......。所以绝对控制权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是66.7%、66.67%等。注意两种例外情形:(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其他行权基础,则即使拥有公司67%的股权,仍然无法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2)相比较于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持股比例不能完全确定或者排除绝对表决权的地位。
51%的持股比例相当于相对控制权,可以主导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注意例外情形: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51%的相对控制权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比例则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当股东持股量在三分之一以上时,具有否决性控股权,即:一票否决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该一票否决权仅针对于关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决策,对于其他半数通过即可的事宜无法否决。
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使得原先只能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名义经营的个人独自创业项目,可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进行,其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实现个人与创业项目之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分离。
建议在创始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创业项目可以先注册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将来有其他股东加入,再变更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变更程序非常方便。
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就诸多事项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个性化规定,譬如设置“同股不同权”机制(投票权比例、收益权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样)、规定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等。这些个性化规定,可以让创始人以非常低的成本实现控制权的集中以及收益权的合理分配,并能针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设置类似防火墙的措施,阻挡“门口的野蛮人”的恶意收购。尽管股东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个性化规定,但应注意几点:
c)公司章程要有个性化规定,单靠工商局提供的模板是无法做到的,需要律师的专业建议和把关才能达到股东希望获得的效果。
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未来在新三板、创业板、沪深主板上市时,就必须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提交上市申请。
建议如果创业项目未来要在国内上市,可以等到提交上市申请之前的一年左右,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不要急,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同股同权”的,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许多个性化规定。
2.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包含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为获取某些牌照,特定的公司要符合某些资质要求。如从事网站经营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证;从事经营性的互联网行业,还应当取得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如公司已取得某类牌照和资质,应尽量用取得牌照和资质的公司运营有关业务,签署有关业务合同。如内资公司有增值电信的经营范围,就应由内资公司从事有关增值电信业务,而不是用WFOE去签署有关业务合同。
很多创业团队成员会在仍在职的情况下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创业。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一旦离职创业后,会和原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对该创业团队成员及创业项目都非常不利。
所有员工入职后都应签订保密协议,并需要和高管及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同时,筛选出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系统。
在互联网时代,相当一部分公司都是轻资产型。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商标是企业的品牌,是防止竞争对手仿冒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商业竞争的利器。专利也一样,申请专利更多的不仅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防止被模仿或稍作改进,被竞争对手申请为新的专利。建议公司应在项目即将发布前,提前安排专利申请。
律师费就像5元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可是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律师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划算,可惜很多时候已晚。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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