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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在董事会批准额度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50,000.00万元,公司在将此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将1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5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7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TCG体育、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吴中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吴中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吴中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3-071)。
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5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7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因监事李玉刚先生、倪金美女士、金丹文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此须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本议案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因监事李玉刚先生、倪金美女士、金丹文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此须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本议案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关于的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3-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3,0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4,6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985,400,000.00元,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700,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979,24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679,245.28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84号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或签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预计募投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性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公司将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使用期限内,若募投项目因实际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出目前的预计,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公司向银行借款,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5,325.0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如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恒逸石化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的通知,恒逸集团及其附属企业(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部分员工(以下简称“增持人员”)拟成立专项金融产品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增持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本着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量力而行、长期持有的原则,拟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人员系恒逸集团及其附属企业(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部分员工。
(二)增持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拟通过专项金融产品(“专项金融产品”指公司与第三方机构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由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以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四)资金来源:通过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1。
(五)锁定期限:该资产管理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六)管理机构:本次增持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代表增持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次增持进行管理。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一)所有增持人员及本专项金融产品的管理人承诺:股份变动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股份变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
(二)增持人员申请退出本专项金融产品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系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部分员工利益相关方独立、自愿参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并未就该等利益相关方是否必须、应该参与增持等事项作出要求或干涉。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参与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持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代表所有增持人员行使所有股东的权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公司”或“本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出资额不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1、恒逸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系恒逸石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日常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3、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6,0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本公司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逸石化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最终实际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4、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亿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3.5亿元,拟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3.5亿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或其母公司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
以2023年7月27日的股票收盘价7.12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恒逸石化股份数量上限为98,314,606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6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000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1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参与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拟机自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亿元。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以2023年7月27日的股票收盘价7.12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恒逸石化股份数量上限为98,314,606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6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标的股票,购买价格参照届时市场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一方面,体现公司管理层及公司员工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认可;另一方面,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以兼顾员工激励和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为原则,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的激励,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1、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购买的标的股票。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情形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全体委托人保留委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受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制定投资策略、行使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相应规定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接: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员工应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零对价转让予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零对价承接该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4)员工严重失职、TCG体育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董事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决定是否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单独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本期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明确但涉及本期计划权益处置的相关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方可实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权利,但持有人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吴中先生、罗丹女士,监事李玉刚先生、倪金美女士、金丹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连财先生、赵东华先生、郑新刚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提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应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综上所述,除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以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独立管理、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已存续的及后续员工持股计划(如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签署《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及认购协议书》。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九、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划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7月28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8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2.相关议案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1至议案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3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1)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线:00-17: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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