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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G体育英大延福养老目标2045三年混合(FOF) (017396):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 2025-04-13 次浏览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2045三年混合(FOF) (017396):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原标题:英大延福养老目标2045三年混合(FOF) :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666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杠杆放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或“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根据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经济形势、人口结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

  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含该日),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进行投资。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或者转入每份基金份额后,在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4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对其的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最短持有期: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2、《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注册资本金11.46亿元人民币,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植主业、服务实业、坚持能源特色、努力创造价值,积极构建规模、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安全相统一的新发展格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务。

  公司依托高效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严谨的风控体系,2024年实现公募、非货管理规模稳步增长,投资业绩均衡稳健,经营效益大幅提升,公司连续五年被评为北京市纳税A级企业。2024年,公司作为基金业协会12家受邀单位之一,参与编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指引》团体标准;荣获天天基金网“年度优质投资者陪伴基金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市场潜力机构”奖,行业影响力逐步显现。

  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盈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旸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碳中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6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福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3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数十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乔发栋先生:董事长。自2023年7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历任西北电网公司财务部基建财务处处长,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党委委员,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资产管理部主任、上海业务部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董监办)主任、党组秘书、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筹备组组长,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国网雄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部高级总监。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TCG彩票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国网英大股份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马涛先生: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资部高级经理、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证券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

  先后发表论文、论著500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20余项,出版专著、教材50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周开国先生:独立董事,自2024年12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金融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山大学教授、系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国家智库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东莞市社科院特约研究员,第十二届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民盟广东省委第十五届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六届经济委员会主任,民盟广东省委第十六届常委等职务。

  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审计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审计师兼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英大基金运营部资金清算、TA、基金会计,综合管理部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曾任武汉吉隆过滤集团市场部市场内务、主管,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代理人、业务主任、兼职讲师,泰康人寿总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事业部职场营销组长,泰康养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招聘、员工关系、薪酬福利,英大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资板块负责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董监办)薪酬绩效、主任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等职务。

  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委党校《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基金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党晶先生:副总经理,自2022年3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及军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电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行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兼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职于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申恒亮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青岛市中迪宏绩工贸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盈融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类投资总监,2017年3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权益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总监,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英大资本轮值总经理,英大资本投资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兼合规管理。现任公司FOF(养老)投资部基金经理,管理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6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福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交易所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承销证券;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务运作体系及日常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职能部门,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控制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TCG彩票的汇报路线)权责匹配原则。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5)前瞻性原则。及时主动认识、适应外部经营形势的新变化,对风险变化趋势做出前瞻性预判,引导业务稳健运行。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贯彻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制。审议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情况,如风险控制重要流程等;审议具体风险管理制度;审议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应对策略等重大事项;审议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的具体执行方案等;审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相关报告等;审议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审议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组织和统筹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对公司各业务条线存在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协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评价。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合规、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监察稽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风险控制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风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一)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TCG体育。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法定代表人:汤蕾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室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L1401-L150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TCG彩票》、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3日证监许可〔2022〕2666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4,349,242.8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3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8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英大稳鑫核心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变更基金名称,同时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并不再受3年最短持有期的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赎、费率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有关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5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目标日期到达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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