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坚决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严格规范市场秩序TCG彩票,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帮办代办,提升服务效能,切实防控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重大火灾、人员伤亡事件及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2.海南区办理范围:西卓子山街道办事处辖区、TCG体育公乌素镇、巴音陶亥镇的烟花爆竹零售(长期)许可。
2、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收复印件,份数:1份,申请人自备;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区、县级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用途的意见。
(2)租赁(借用)房屋,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性质为非住宅类用途)。
8、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收复印件,份数:1份,申请人自备。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1.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1.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2.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2.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所有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基本安全知识,并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到海南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受理。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危化二室,科室负责人:张晓翌,业务受理人:张晓翌、刘中山,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长城、界壕、壁画、岩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TCG彩票、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备案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确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三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应当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物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前款第(二)项所列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拆除和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前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护文物;需要迁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报请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决定,限期迁出。
对已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震、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在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剧本或者情节介绍的文字材料。
(一)拍摄内容和形式,没有歪曲或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功能、价值或者声誉的;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由宗教、园林等部门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其文物保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浩特)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由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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