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号)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提供便捷准入登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帮办代办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和免费赠送一套5枚印章,实现“个转企”“零成本、零跑路”目标。(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局)2.优化许可审批程序,“个转企”后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对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企业书面承诺,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政务局、县烟草专卖局、人行鹤峰县支行及其他涉企许可部门)二、实施税收减免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个转企”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三、实施财政补贴支持
1.对“个转企”给予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个转企”后,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办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1万元以上的,按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年缴纳税收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原个体工商户成立一年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人以上的“个转企”,可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200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名下。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专利费用减缴指导等服务。对“个转企”的企业单独通过专利、商标质押产生的贷款利息按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从湖北省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购买与企业核心产品相关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以恩施州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为准);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700元/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鹤峰县支行)
加大对“个转企”的信贷支持,切实开展专利和商标质押融资服务活动,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提高“个转企”企业账户开设、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鹤峰县支行)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成功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首次成功申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含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对成功打造1个数字化应用场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被新认定的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恩施州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委托高校TCG体育、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在落实省财政政策的同时,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规范建立研发经费专账、完成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R&D)投入等规范化发展要求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且与企业签订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年、1万元/年。(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湖北省“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优胜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获得SC认证的食品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证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含再认证企业),新认证绿色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不含再认证企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八、支持企业参加展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参加国外和国家级展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全额展位费补贴,参加省级展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进行相关补贴,按照州内展会0.2万元/次、州外省内展会0.5万元/次、省外展会1万元/次、国外展会2万元/次的标准进行补贴,全年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注册地在本县从事会展业的相关企业,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5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个展位1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人行鹤峰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实施特色产业专项扶持 积极支持茶叶产业发展,对具备一定规模、有意向升级为企业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允许在不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先行登记注册企业,同时,积极开展证前指导服务,优化许可流程,重点引导符合要求的茶叶小作坊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促进茶叶小作坊持续健康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十、实施就业创业补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就业创业补贴优惠政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补贴,招用当年退役军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补贴;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并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监管部门对“个转企”企业全面运用包容审慎监管,实施首违轻微免罚。轻微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各项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除明确规定时限外,有效期2年。凡涉及本《措施》与上级部门或我县其他政策交叉时,不重复享受,按照有关规定从高或从优执行;上级部门及我县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政策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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